【上訴駁回】涉藏鐳射筆罪成判囚3個月 地政職員上訴駁回即時服刑
發布時間: 2021/12/06 11:29
33歲地政總署丈量員涉於2019年10月中,在牛頭角道遊樂場攜有1枝鐳射筆,經審訊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被判監3個月,早前獲准保釋候上訴。高院今(6日)就上訴頒下書面判決,駁回上訴,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上訴人雷启添(33歲),案發時為地政總署丈量員,早前否認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兒童遊樂場一帶,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判監3個月,准保釋候上訴。
高院法官陳慶偉今頒書面判決指,上訴人是1名地政署測量員,案發時為周日,上訴人毋須上班,沒有必要在工餘時,將鐳射筆攜帶在身上。法官相信作為測量員,工作時有機會需要量度距離,市面上亦有可發出鐳射光束的量尺出售,但涉案鐳射筆沒有這功能,不能用作量度距離。
法官指若上訴人只是簡單用作指向一些目標的物件,發出的光束顏色分別不大。法官認為,涉案鐳射筆似乎對上訴人的工作沒有必要性,實際幫助亦不大。
法官指經檢視後發現涉案鐳射筆發出頗為強力的綠色光束,鐳射筆上亦印有「DANGER LASER RADIATION AVOID DIRECT EYE EXPOSURE」字句。法官指正如原審裁判官所指,上訴人將鐳射筆、黑色手袖、面巾和口罩等物品放在一起,綜觀當天在牛頭角和觀塘所發生的事情,裁判官裁定上訴人身處現場是有備而來,從法律上而言是容許的。
法官於判詞中又指,控方只需證明上訴人將管有的鐳射筆用作傷人的工具,實際上他有否使用並非控罪元素。法官指上訴人由被警員發現至被捕,前後只涉約3分鐘。裁判官接納上訴人存心攜帶鐳射筆前往現場,事前亦知道警員有機會出現,他所擁有的鐳射筆等物品,明顯是於有需要時用作應付警員的追捕和反抗的工具。
裁判官表示考慮到所有情況,包括事發時上訴人所攜帶的鐳射筆並非作正當用途,認為唯一合理的推論是涉案的鐳射筆是供他本人或他人作傷害其他人的用途,法官認為亦非不合邏輯,因此認為裁判官於法律上沒有犯錯的地方,基於上訴理據不足,駁回上訴。
上訴一方早前指原審裁判官沒有足夠基礎裁定上訴人攜有鐳射具傷人意圖,上訴人可以單純攜有該鐳射筆,而沒有想過任何意圖,裁判官則未有作出有關推論。上訴方指,即使裁判官拒絕有關證供,亦不等於有足夠基礎作出「唔係一就係二」的裁決。
一文看清「港版健康碼」登記注意事項:bit.ly/31pGndZ
實時追蹤香港新冠肺炎確診者住所/出現地點,立即下載經濟日報App:https://bit.ly/2JdOaiS
TOPick送出3000份兒童書展套票人人有份,立即登記拎走入場門券:https://bit.ly/3h8JOvu
記者:林育慧